提案提出者: | 李爱玲 | 提案号: | 0431 | |
标题: | 关于空置房屋减免一定比例物业费的建议 | |||
提案内容: |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各地政府纷纷出台政策以稳定市场预期,物业服务作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配套政策,其收费标准的调整直接关系到业主的负担和市场的稳定。目前,省内无锡、常州、镇江、扬州、宿迁、淮安等地都出台了相关政策,减免空置房屋物业费和空置车位管理费。近期,居民群众对于减免一定比例空置房屋物业费和空置车位管理费的呼声越来越高,也希望南通市的相关部门坚持人民至上、增进民生福祉,积极作为、及时跟进,维护公平与合理的社会秩序,增强物业与业主之间的和谐稳定,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都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物业管理条例》还强调,“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也就是说,视同一般商品房管理的空置房按照法规规定应当正常缴纳物业费,但也应遵循“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让物业收费符合“合理”原则。鉴于空置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其收费不应该采用“一刀切”式的粗放管理。 经济下行,房屋和车位所有人的压力也在增加,所有行业的利润都在缩减,物业服务公司也应适应形势和市场的变化,减少分歧,提高效率,促进社会和谐。建议参照其他地区的做法,发改委、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发文,物业服务公司针对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房屋,在房屋所有人提出书面备案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房屋产权、空置等证明材料后,可采取灵活的收费机制,按照规定标准的70%缴纳,减免一定比例的物业费和车位管理费。另外,高层建筑的物业费中,已经包含作为共用设施的电梯日常运行的费用,而电梯定期维修的费用,可以使用业主交纳的住房维修基金,对于从不使用电梯的空置房所有人,应该减免或免收电梯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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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主办: | 发改委 | 协办: | 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答复日期: | ||||
答复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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