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提出者: 张峥峰 提案号: 0449
标题: 关于加强司法公平保护、加大落实力度,进一步提振南通民营企业家信心的提案
提案内容:
  在南通这片土地上,“实业报国、敢为人先”的深厚工商基因已深深融入城市血脉,“崇信致先、强企惠民”已内化为城市精神。近些年保障民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的陆续出台,不断激励着广大南通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勇担当、敢作为”。但现今经济下行,在鼓励民营企业“放心大胆干”的同时,如何进一步优化法治资源对民营经济的分配,落实保护力度,减少民营企业发展的后顾之忧,是推进现代化南通新实践的题中应有之义。
  存在问题​
  一、在劳动用工领域“滥用对劳动者倾斜保护”,导致用人单位逐渐变为新的“弱势一方”。
  中国的劳动法体系完善于市场经济转型初期,早期劳动者权益受损现象普遍,该时期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加重企业责任来扭转保护失衡局面。但随着市场经济和时代发展,近年来,个别劳动者利用现行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弱势一方的倾斜保护及诉讼便利化条件,“不良法律工作者”出谋划策、推波助澜,向各类用工主体索要各种高额赔偿或补偿。这种“碰瓷式维权”会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和谐的劳动关系加剧矛盾。
  二、“选择性执法”“看对象执法”现象存在,“一碗水端不平”的隐形困境让民营企业家无章可循。
  例如当存在侵犯民营企业权益并已涉嫌犯罪的情形,可能会以“不便于插手经济纠纷”为由降格处理,要求民营企业去法院起诉维权。在民营建筑行业领域的职务侵占罪认定和刑事维权,目前只有浙江省走在前列。又如在民事诉讼层面,原告恶意诉讼冻结民营企业资金,虽然法律有规定多种“置换解封”的反担保措施,但全国各地法院认定尺度不一,具有较大弹性和空间。但如果涉及国有企业,基于对国有平台的信赖和背书,最终成功解封的案例也远远多于民营企业。
  三、政务服务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任重道远,需从“管理型”执法模式向“服务型”帮扶理念进行转变。
  拿商事登记的领域举例,《公司法》从出台到至今,经历过多次修改变革,但目前基层一线人员往往习惯于按照参考范本等照搬照抄,对于民营企业创新的管理模式和治理方法,采取抵触态度。例如《公司法》对股东会表决权事项只要求通过规定的比例即可,但窗口受理人员要求全体股东都要参与会议,不允许有股东缺席或不同意的情形存在。该做法实际上是变相的人为增设法律程序,给民营企业造成极大困扰和内部治理难度。
  一、在劳动者保护和企业权益维护中掌握平衡,裁判逻辑应遵守“公序良俗”,注重实质正义和公平。
  司法机关要通过司法裁判引导劳企双方构建互信融洽、和谐共赢劳动关系的示范功能。若司法裁判的价值判断与取向失衡,会导致今后“犯罪成本畸低”而“过错获益极高”,诱发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的极速倒退。恳请司法机关更重视实质正义,不过分纠结程序瑕疵,真真切切的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际难题。
  二、更新司法理念,加强实地调研,解决司法难题。
  建议司法部门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基层、企业进行调查走访,掌握民营经济刑事司法保护中面临的困难和制约因素。针对实践中裁判尺度不统一,或者因现有裁判规则不合理、过时而引发争议的案件进行调研,统一裁判尺度,为后续提供决策依据。
  三、改进政务服务方式,清理不合时宜的行政审批限制。
  加大企业扶持力度,畅通政商沟通机制。鼓励政府部门主动联系企业、服务企业,畅通政府和企业沟通联系渠道,帮扶企业协调解决遇到的难题。加强对政府办事窗口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普法宣传。建议我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清理行政审批行为中与法律相违背,或者擅自设限设卡的做法,最大限度地给企业提供办事便利。
承办单位: 主办: 司法局 协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